賈陽
   資料圖片
   肖建華
   程嘯
  門診問題:
  誰是涵洞溺亡事故賠償責任人?
  門診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肖建華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程嘯
  專家觀點:
  ◇對於涵洞發生的事故,可能的被告包括鐵路(公路)主管部門,施工部門、維護部門或企業,策劃部門或企業,甚至一般的民事主體
  ◇涵洞管理者僅貼出警示標語是不夠的,還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危險採取相應的、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受害人近親屬能夠獲得的賠償主要包括: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受害人死亡給近親屬造成的精神損害
  ◇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採取措施,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
  今年8月19日8時至19時,廣州市白雲區新市地區降雨猛烈,降雨量最高為128.5毫米。當天晚上,劉某一家七口開車殞命於廣州棠樂路涵洞。
  2013年8月30日,深圳,特大暴雨,31歲的童某駕車至南山區原二線關管理路涵洞中被淹,不幸溺亡。
  2013年6月3日晚9時許,大雨,44歲的湖南人王某下班後,連人帶單車掉入涵洞口一處排水暗渠中失蹤,後被確認死亡。
  2012年7月21日,暴雨,北京廣渠門橋下一片汪洋,一輛越野車中被困男子送醫搶救無效身亡。
  ……
  事故發生後,人們在不斷追問:怎樣防止此類事故發生?涵洞吞噬生命,誰應承擔責任?受害人家屬又能獲得何種賠償?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肖建華、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
  事故之責誰來擔
  記者:涵洞吞噬生命,誰該擔責?
  肖建華:類似事故到底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網上有很多案例,當事人有告鐵路(公路)部門的,也有告施工單位的,還有告地方政府的。當事人固然有權利選擇告哪些部門或單位,但是法院是否認為這些部門或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就是另一回事了。對於事故責任認定問題的關鍵在於,哪些部門、企業負有直接的義務,事故的發生是否因其過錯所致。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無過錯責任,決定事故責任人的標準是過錯,只有把握了這一點,才能釐清誰是真正的責任主體。
  對於類似事故而言,可能的被告包括鐵路(公路)主管部門,施工部門、維護部門或企業,策劃部門或企業,甚至可能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依據公路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國道、省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國道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專門機構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縣道由縣(市)公路主管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專用公路由專用單位負責修建、養護和管理。”可見,省級公路主管部門、專門機構、縣級公路主管部門、鄉政府乃至專用單位,都可能負有管理義務,此時義務主體要根據具體的公路路段確定。假如鄉政府負有養護義務,而其因為養護不力導致事故發生,此時就應推定鄉政府存在過錯,除非其給出充分證據為自身免責,否則就要承擔責任。僅以公路的涵洞發生事故為例,依據我國公路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公路包括公路的涵洞。因此,如果發生涵洞事故,公路主管部門就可能要承擔責任。
  再比如,如果有企業被聘為公路施工方,且因為施工導致涵洞發生事故,那麼施工企業也可能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為其他建設部門或企業為另一工程施工時間接損害了涵洞,進而導致涵洞發生事故,該建設部門或企業應被追責。如果是公民個人蓄意破壞,那就由其承擔責任。所以,對於涵洞發生事故的責任主體,需要依具體情況來判斷,其適用標準是過錯原則,誰對事故有過錯且無充分的免責事由,誰就應當承擔責任。
  程嘯:《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43條第3款規定:“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涵洞屬於不動產里的構築物,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動產致害的,應由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涵洞致人溺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在受害人的近親屬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時,首先應當明確侵權人是誰,即致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的涵洞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誰。其次應確定被告有無過錯,不僅僅是考慮被告應否正確充分地履行警示義務,還要考慮其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義務。也就是說,涵洞管理者僅貼出警示標語是不夠的,還應當根據涵洞可能發生的危險採取相應的、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比如,涵洞一到下雨就嚴重積水,無法有效排水,此時就應當樹立防護樁,阻止機動車通行或派人看管、定期巡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將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責任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記者:溺亡事故發生後,受害人的家屬是否有權利要求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肖建華:原告多是為了要求損害賠償而提起訴訟,完全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來主張訴求。值得註意的是,涵洞進水本身就是一種非常態。此時,被告負有義務證明,涵洞進水進而導致人身財產損害並非是緣於自身的過錯或者並非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一種事故的發生確實是因為不可抗力,比如地震,使得涵洞漏水進而使得人身財產遭受損害,而有關部門(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措施都不能預防、阻止這種事故發生,那麼有關部門(企業)就可以因此免責。因為此時不存在因果關係——無論有關部門是否有過錯,災難都會發生。否則,被告將承擔不利後果。亦即,這種責任形式是一種推定過錯責任和推定因果關係責任,被告負有證明自身無過錯或者自身行為與損害本身無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程嘯:對於受害人近親屬能夠獲得的賠償,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一是受害人死亡給近親屬造成的精神損害。前者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後者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2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身傷亡的財產損害應當遵循填補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是對於精神損害,多有最高賠償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的話,則應當減少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受害人還購買了其他相應的商業保險或者受害人是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死亡的,還可以獲得保險理賠或獲得工傷賠償。
  怎樣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記者:這類事故時有發生,該如何防止?
  肖建華:無論從網上還是報道中不難發現,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著類似隱患,亟須有關部門重視並著手排除,不能等到出事後被動地進行損害賠償。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之所以會有不作為的情形,恐怕也跟義務主體不清有關。一般來說,群眾甚至法律人都不清楚具體路段的義務主體是誰,因此有必要簡化義務主體範圍,例如可讓公路管理部門對所有路段公路的修建、維護等負責。對於個別不便管理之處,公路管理部門可以以行政委托的方式授權其他部門進行管理。
  程嘯:要有效預防損害的發生,就要明確義務人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因為僅靠呼籲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必須追究實實在在的法律責任。“沒有責任措施的法律,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然而,遺憾的是,對於涵洞溺水事故,媒體和公眾關註的重點是“怎樣在車輛溺水環境下求生”,我認為,與其把精力放在怎樣教導公眾“如何砸開車窗”,不如把註意力放在如何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採取措施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公眾應當具備相應的常識,但並不能因此削弱相關義務人應當承擔的警示、安全防護、管理等義務。所以,關鍵是義務人要盡好自己的義務,比如在颱風、暴雨多發的區域,涵洞等構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應當充分考慮到被管理的構築物和不動產在多雨天氣下可能產生的風險,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  (原標題:涵洞吞噬生命,向誰追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g92zgxhb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